科技创新面临四大桎梏:不卖是张废纸,卖了可能资产流失

来源: 2020-07-08 09:18:37  
真难!不卖是一张废纸,卖了可能是资产流失……

就在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的支撑能力日益凸显之时,成果转化难、论文至上、缺乏容错机制、薪酬待遇低等四大桎梏仍在束缚科创成果的涌现。

多位一线科研人员表示,种种捆绑、桎梏和“雷区”,难以让科研人员安心“沉”下去,让科创成果更多“浮”上来。

4月10日,工作人员在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新冠疫苗生产基地尚未投产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生产车间调试设备 张玉薇摄/本刊

文丨沈锡权 商意盈 朱涵 殷晓圣《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瞭望” (OutlookWeekly1981),原文首发于2020年7月6日,原标题为《瞭望丨“不卖是一张废纸,卖了可能是资产流失”,科技创新面临四大桎梏》,原文刊于《瞭望》2020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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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桎梏

“不卖是一张废纸,卖了可能是资产流失”

长期以来,我国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迈过“最后一公里”不易,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始终是我国科研的短板之一。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发布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显示,3200家高校院所中,共有688家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且只有307家认为技术转移机构在成果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意味着,作为产出科研成果的高校院所,还并未形成一套完善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链条。

究其原因,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政策风险是制约因素之一。例如限于市场约束,科技成果转化价值难以认定,还被要求“保值增值”。浙江某高校一位学院负责人说,一个成果企业愿出10万元,但如果有关部门认为这个至少该值50万元,那就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大家不能放心大胆做转化。

“不卖是一张废纸,卖了可能是资产流失。”北京某高校一名科研人员表示,我国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同时有关文件也明确提出,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由国家下放到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业单位。成果转化直接与高校学术声誉绑定,这使各单位出台的细化政策更严格,不利于科研成果高效转化。

多位受访者建议,科技成果属于难以量化的无形资产,只有进入市场之后才能实现价值。其产业化过程中既可能转化成功,也可能转化失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应当根据专利等科技成果的特点,交给市场去判定价值,同时建立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高校科研人员守紧底线、不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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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桎梏

“帽子”及论文追求造成浮躁心态

长期以来,科研领域唯论文、唯“帽子”、唯奖项的问题比较突出,科研人员为追求指标数量及相关福利待遇,科研浮躁、功利现象层出不穷,扭曲了科研活动的真正目标和价值。

浙江大学医学院教授刘伟说,目前国内很多科研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不是基于真正的研究和突破,而是为了发论文、拿“帽子”。因为发了论文才能争取项目、有了“帽子”才能去拿下一个“帽子”,这样一来,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论文和“帽子”,往往会选择一些能够很快出成果的方向,放弃那些很有潜力但需要长期投入的研究。

西湖大学副校长仇旻说:“论文也好,‘帽子’也罢,我们希望这是一个正循环。工作做得好所以拿到更多的资源从而取得更大成就,而不是通过一些手段拿到资源然后招了很多人才做了一些小事情。”

此外,西湖大学科技合作部副主任丁元胜建议,对技术研发来说,要加快建立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不能只看发表了多少论文;对基础研究来说,要结合研究者的个人兴趣和专长,避免任务摊派、任务导向。“而且基础科研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不宜短期考核、频繁考核。”丁元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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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桎梏

有压力缺激励阻碍创新

一位科研人员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几位师弟和学生从科研机构跳槽的故事:国内最顶尖高校博士毕业,到传统科研机构工作每年工资也就十几万元。“激励少压力不小,给人感觉自己就是个可有可无的螺丝钉,体会不到个人奋斗的价值和意义。”该科研人员说。

从薪酬保障及人员管理体制看,传统高校和科研机构对科研人员,特别是年轻科研人员束缚较多,加之任务重、压力大等因素,人才加速流失,阻碍了创新发展。

当前,新型科研机构正进一步解放体制捆绑、释放生产力,薪酬体系比传统高校等有了更大弹性,但市场高度竞争,新型研发机构跟科技公司相比,受到的约束还是多,在引才时增加的竞争力有限。

从省域吸引力来说,浙江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严明潮坦承,浙江与广东、上海等省市在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和配套服务上还存在差距。除了高端人才税收政策不如粤港澳大湾区的“洼地”红利,在子女上学、老人就医等方面,浙江的配套措施也仍不及高端人才预期。

受访专家建议,在薪酬保障及人才管理方式上,要勇于革新、激发科研人员动力,努力实现科研人员价值创造与所获报酬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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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桎梏

“四不像”新型科研机构尤需容错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涌现了不少像事业单位非事业单位、像公司非公司的“四不像”新型科研机构,它们既结合了体制内优势又集聚了市场资源,如西湖大学、之江实验室、长三角柔性电子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对于这类探索中的新生事物,更需要法律保障和容错免责。

之江实验室主任朱世强说,新型科研机构兼具政府、高校、市场属性,目的是集成各方优势形成灵活机制,实现成果最大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很多事情我们不知道边界在哪里。”

一些科研工作者认为,科研创新及成果转化具有较高风险,没人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如果因失败被追责,会打击科研人员积极性。他们建议为改革者提供容错机制,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踩“红线”,就应该允许试错,给予纠偏的机会。

朱世强建议,要充分发挥省级人大立法职能,为新型科研机构划定法律许可范围,列出“负面清单”,用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提供保障,进一步解放“四不像”机构的生产力。

除了法律保障,受访专家还提出出台的政策要有稳定性和延续性。“现在科研人员创业也属于探索和创新,我们会担心政策变动或者领导变动,导致对同一个政策的解读会有所不同,造成后续困扰。”浙江宁波一名科研工作者告诉记者。